这篇文章很长,是一场关于强奸案的法庭诉讼过程的辩论文章,
通过这篇文章,我了解到了中国法庭的诉讼流程也有了自己的浅薄思考。
他不像《LEGAL HIGH》之类的电视剧一样,为正义而正义、或为诉讼而诉讼,而是严瑾客观理性而谨慎的在法律的界限内进行控辩,
你会发现,真实的诉讼案件没那么简单明了、正方和反方也不是简单的清晰分明,就像人性复杂而多变。
今天整理笔记时重新发现这篇笔记,《周易·系辞上》言:“仁者见之谓之仁,知者见之谓之知。”
就把这篇文章放出来,看到这篇文章的朋友,希望他可以耐心的读完,一定也会有自己的思考。
——2017/4/24
校园体育器械室里的强奸案
前言:本文中控辩双方的对抗异常精彩,文章虽长,但有如观瞻高手过招,让人拍案叫绝。精彩,从第二段开始。
“老师,不要,不要这样。”
“放松,老师一直很喜欢你啊,你听话,我就给你加钢琴课,帮你艺考加分,保证你上好大学,好不好?”
“嗯。”
——引言(根据讯问/询问笔录改编)
“……被告人卢X,身为人民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猥亵被害人李X,并不顾被害人反抗,以哄骗、威胁的方式强奸一次,且被害人被猥亵和拍裸照时刚满十六周岁,被强奸时尚不满十八周岁,均属未成年人。被告人行为令人发指,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请求依法从重判处,谨致XX人民法院。”
公诉人义愤填膺的样子让人有点不安。不过可以理解,这个案子历经各种程序倒流,这已经是第不知道多少次开庭了。无论是法院、检察院、律师还是被告人,都被反反复复的程序折腾的失去了兴趣。
此案自初次开庭后,先后两次由检察机关退卷补充侦查;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以无罪为由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据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后再行作出判决,只在刑期上略有下降,罪名未发生变化;被告人再次以无罪为由上诉,于是就这么递到了我们的面前。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本案为不公开审理。法庭被特意设在了一个近乎半地下室的法庭内。虽然外面阳光明媚,但是法庭里阴冷异常。两台柜机呼呼得吹着暖风,我还是感到手指冰凉得难以活动。
“被害人应该不出庭吧”开庭前我问审判长。
“当然不会啦,你见过这种案子被害人出庭的吗?今天不用多弄法警已经很好啦。”
“这个怎么说?”
“哎,你不知道,一审开庭的时候,被害人他爸哗啦啦找了半村人堵在法院门口,非要看庭审。押车是绕后门进来的。”
“这么多人?”
“一个县高中,谁不认识谁啊?这个被告自己都是当地人。”
法警“哗啦”把窗帘拉开的声音又把我带回来了。
“被告人对起诉书有何意见?简单说说,具体理由在法庭辩论阶段可以详细陈述。”
“我是无罪的!当时李某她表示了同意,我在侦查机关受到了威胁。李某她为人平时就很随便,我是被骗了!我没有强奸她,拍裸照也是她自愿的。我的辩护人手头有其他证据……”
“可以了。辩护人有什么意见?也简单说说,具体理由在法庭辩论阶段可以详细陈述。”
两名辩护人都来自北京的知名律所。在帝都呆了几年的羚羊,心理估摸着代理费应该不低于五位数。
“我们主要有以下四点意见:1、综合询问笔录的情况来看,被害人李某在事前、事中和时候均有足够的拒绝、逃离机会,也表达过不反对的意愿,足以使被告人确信被害人属于自愿。2、造成被害人写遗书、试图跳楼的后果,发生在被告人发生性行为之前,不能证明与被告人的行为有关联,造成严重后果的说法不能成立。3、询问笔录显示被害人在猥亵次数上曾经撒谎,足以影响其证言的可靠性。4、被告人的其中三份有罪供述作于深夜和凌晨的审讯时间,不能排除疲劳审讯的情况,且不能排除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干扰,我们申请法庭排除此三份证据。完毕”
“下面进入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发问。”
二、何谓“疲劳审讯”?
公诉人的准备是很充分的,一如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的发问很缜密,因此也极其冗长,我只能节选其中的一小部分。
“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不属实。我被刑讯逼供了。”
“用什么方式刑讯逼供了?”
“他们疲劳审讯,都是凌晨和深夜审讯的。”
“笔录上你的签字是否是自愿的?”
“是的,但是……”
“我问你,那么笔录上的时间是不是正确的?”
“是的。”
“你的第一次有罪供述笔录是晚上十一点多作出的,第二份是凌晨两点多,第三份是六点多。第二份和第三份之间的三个多小时,你在干吗?”
“……”
“法庭,我们已经在证据目录中列明了讯问时的监控录像,稍后会向法庭播放。被告人,录像显示做第二份有罪供述的笔录前你在吃东西,那么我问你,第二份和第三份之间你在干什么?向法庭说明一下。”
“我在睡觉。”
“你睡了三个多小时,然后起来做笔录,这叫疲劳审讯?”
“不是的,他们是……”
“你睡觉时,公安给你关灯了吗?”
“留了个小灯。”
“法庭,我们会在出示录像时说明这盏灯是为了保证监控才开的。被告人,公安给你枕头了吗?”
“给了。”
“我再问你,你的第一份无罪供述笔录是在晚上十点多作出的,在这份笔录和第二份,也就是第一份有罪供述笔录之间,你在哪里?”
“在公安局的讯问室”
“一个人吗?”
“有一个警察。”
“有人打你吗?骂你吗?威胁你吗?”
“没有。”
“法庭,我们将稍后出示这段时间的录像予以证实。被告人,那么为什么时隔不到一个小时,你就从无罪供述变成了有罪供述?有人打你吗?骂你吗?威胁你吗?”
“没有。”
“你的第四份有罪供述是几点作出的?”
“不记得了。”
“不记得了?我来告诉你,是第二天下午一点多。我问你,在第三份和第四份之间,你又在干嘛?”
“不记得了。”
“你在睡觉!公安中午给你吃饭了吗?”
“给了。”
“被告人,法庭是神圣的,而我们的耐心也是有限的。你在公安机关前后的四份有罪供述基本吻合一致,在看守所的一份有罪供述也吻合一致,供述连贯稳定,希望你今天还向法庭说实话,这对你有好处。知道不知道?”
“知道。”
三、何谓“强”?
无论是辩护人还是公诉人,分工都非常明确咬合:一个人主问,另一个随时会递上所需要的材料,同时不断的做简单的速记。法庭这是也显得不那么冷了。
“你和被害人是怎么认识的?”
“我是她的音乐老师。”
“你教什么科目?”
“钢琴,还有吉他和合唱。”
“你教被害人的时候,她高几?”
“高二。”
“被害人是艺术生,是吗?”
“是的。”
“艺术生由学校组织培训,在高考时参加艺考加分,是吗?”
“是的”
“被害人上高三后,你还教她吗?”
“教,但是……”
“但是没有高二时的大课,只剩下老师个别的小课了,为的是冲刺准备艺考,是吗?”
“是的。”
“知道为什么学校分小课老师时,没把被害人分到你这组吗?”
“不知道。”
“不知道?我来告诉你,学校在之前接到过家长的议论,然后在教师会议上要求老师和学生保持必要的距离,有没有这回事儿?”
“有的。”
“学校的这份教师会议记录也已经列入证据目录,我们稍后会向法庭出示证明。被告人,你的办公室有几个人?”
“两个。还有一个教体育的马老师。”
“马老师,对吧,他经常在办公室吗?”
“不在。”
“我们将稍后出示马老师的打卡记录,证明马老师一般在上课才来,下课就走,很少在办公室。被告人,你的电脑可以上网,而学校不准学生带手机,是吗?”
“是的。”
“在此之前,你要被害人去你的办公室,都是说允许她在你的办公室电脑上网玩,是吗?”
“是的。”
“法庭,我们稍后将出示学生吕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曾经多次以上网为名要被害人去他的办公室。我问你,你之前的供述也说过,而且你也从来没有否认过,你曾经在办公室里猥亵过被害人,是不是?”
“……”
“我换个问法。你曾经在办公室里抚摸、拥抱被害人?捏她的乳房,亲吻她吗?”
“是的。”
“你曾经在办公室里隔着裤子抚摸被害人下体,是吗?”
“是的。但是……”
“但是你想说,被害人当时没有表示过反对,是吗?我问你,被害人跟你提过她不愿意去你的办公室吗?”
“提过。”
“我们稍后将出示学生吕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曾经向自己的同学吕某、梁某等人抱怨过卢老师总是让她去他的办公室,声称是为了单独辅导。我继续问你,事情当天,你是几点跟被害人说让她去你的办公室的?”
“晚上五点多吧。”
“就是即将放学的时候,对吧?被害人不是寄宿生,所以放学后应该准备回家。被告人,我问你,你知不知道在这之前不到一个月时,被害人曾经留下遗书,准备跳楼的事儿?”
“知道。”
“你知不知道她在遗书中说,自己心理压力太大,心理难受不知道跟谁说?”
“不知道,我没看过遗书。”
“法庭,我们将稍后出示被害人当时写的遗书。被告人,被害人经过心理老师的劝导,最后放弃了跳楼的想法,重新回到学校之后。,你有没有再找过她?”
“有的。我是想开导开导她。”
“开导?被害人当时有没有明确向你表示她不愿意再和你来往?”
“有的。但是我觉得那只是她的气话,她还是喜欢我的。”
“学校在跳楼的事儿之后开的教师会议,要求老师和学生保持必要的距离,是不是?”
“是的。”
“被害人要跳楼,学校开了会议,被害人多次表示不愿意再和你来往,你觉得被害人还愿意和你在一起,可能吗?”
“我不知道。”
“回到当天,被害人到办公室的时候,办公室里还有谁?”
“就我一个。”
“你对被害人说了什么?”
“我跟她说让她放松,不要紧张,不要有精神压力,告诉她我会辅导她学钢琴,不另外收她的钱,高考不会有问题。”
“你有没有搂抱、抚摸被害人?”
“有。”
“被害人是什么反应?”
“她说她要上网。我就给她开了电脑。”
“你有没有让被害人去办公室隔壁的器械室里?”
“有。”
“那个器械室是做什么的”
“是体育器械室,放体育器械的。”
“为什么要到那里去?”
“那里一般不会有老师过去。办公室还会有其他老师经过。”
“器械室里除了器械,是不是还有一张床?”
“是的。”
“那张床是干什么的?”
“我中午偶尔在那里午休。”
“你是音乐老师,为什么会有体育器械室的钥匙?”
“学校为了照顾我午休,就给了器械室的钥匙。”
“你去器械室之前,有没有拿什么东西?”
“我拿了避孕套。”
“避孕套原本放在哪里?”
“放在我的办公室抽屉里。”
“你拿避孕套的时候,被害人看没看见。”
“没让她看见。”
“为什么不让她看见?”
“不知道。”
“你喊被害人去器械室,喊了几次?”
“两次。”
“两次分别是怎么喊的?”
“两次都是从器械室出来,站在办公室门口喊的。”
“你喊的时候,手里有没有拿东西?”
“拿了一个锻炼用的橡胶棒。”
“为什么要拿那个东西?”
“不知道”
“法庭,我们待会会向法庭出庭出示当天办公室到器械室之间的走廊的监控录像。监控角度虽然不能拍摄到办公室门口和器械室门口,但是仍然可以看到被告人手持约50厘米的橡胶棒走在前面,被害人稍后跟随其后的画面。被告人,你知道不知道被害人在离开你的办公室之前,通过QQ发出了求救信号?”
“不知道。她这是……”
“我问的问题你再回答!法庭,我们待会会向法庭出示数据还原记录,记录也被列入证据目录中。证实被害人李某在离开办公室前,将QQ签名改为‘救救我,卢老师又要欺负我了’,并将同样的信息发送给了同学吕某。吕某见到信息后电话告知心理咨询老师朱X,随后朱X才会带着保安室值班保安去办公室查看的……”
“不是的!她这是在给我下套!她没有表示过不同意,在我离开后却改了这个签名,我要是知道她不同意肯定不会让她去器械室的……”
“被告人,公诉人没有向你发问。不要打断公诉人的发言。有意见在待会辩护人提问环节可以说。”
“被告人,进入器械室后,你对被害人说了什么?”
“我让她躺倒床上。”
“她照做了吗?”
“没有,她坐在了床上。”
“你有没有去搂抱、亲吻、抚摸她?”
“有。”
“你有没有要求她把裤子脱掉?”
“有。”
“她照做了吗?”
“没有。”
“根据被害人询问笔录,所以你将她的裤子扒了下来,是吗?”
“是的,但是……”
“在这个过程中,你有没有用橡胶棒打她的腿部?”
“打的很轻的……”
“法庭,我们稍后会向法庭出示被害人父亲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回家后他看到的腿部瘀伤情况,并有照片一张予以证实。被告人,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有没有明确跟你说过要求你不要这样?”
“有。”
“你怎么回答她的?”
“我跟她说让她放松,不要紧张。我认为她是喜欢我的,这只是因为她紧张。不然她为什么我一喊就来了办公室?就来了器械室?我没想到这是她在给我下套。”
“你为什么认为她是自愿的?”
“她没有反抗。”
“什么没有反抗?”
“我进去的时候,她没有反抗。”
“性行为持续了多久?”
“几分钟吧,她很紧张我就没有继续。”
“然后你做了什么?”
“我把避孕套扔了,让她把裤子穿上。”
“那时大约是几点?”
“七点多吧,我不清楚。”
“你们离开时,有没有遇到心理咨询的朱老师和值班保安?”
“见到了”
“在哪里见到的?”
“办公楼楼下。”
“你有没有让被害人不许出声,然后让她先走?”
“有”
“你对朱XX和值班保安李XX说了什么?”
“我跟他们说我刚下班。”
“你当时说你是一个人,是吗?”
“是的。”
……
公诉人显然是做了充分准备的。每一个问题都与下一个问题相互关联,并且与证据目录中的某项对应,证据链做的非常严密。
“下面由辩护人发问。”
“被告人,我们问几个问题,也希望你如实向法庭回答,洗清自己的罪名,知道吗?”
“好的。”
“你是大约五点多叫李某去你的办公室的,是吗?那么,被害人是在此之后多久去的办公室呢?”
“大约半小时后吧。”
“去办公室时,你在干嘛?”
“办公室半掩着,我在看书。”
“当时校园里还有人吗?”
“有,放学后老师学生都没走完。”
“也就是说,你没有强迫李某去你的办公室,是她自愿走过去的,是吗?”
“我没有强迫她。”
“在办公室里,你有没有反锁办公室的门?”
“没有。”
“你拿了避孕套之后,是你先去的器械室,再喊李某过去的,是吗?”
“是的。”
“你喊的时候,李某在干吗?”
“她在玩电脑。”
“你知道她在玩什么吗?”
“不知道。我都是随便她玩。”
“换句话说,她在电脑上发什么,你没有干涉过,是吗?”
“是的。”
“从你的办公室到器械室,这段走廊大约有多远?”
“大约四十多米吧。”
“法庭,我们待会会向法庭提交现场的勘验图片证实这一点。被告人,那这段走廊上有没有灯?有没有其他可以跑下去的楼梯?”
“有的。有灯,也有一个可以走下去的楼梯,我们后来就是从那个楼梯下去的。”
“你有没有拖拽、挟持李某从你的办公室去器械室?”
“没有。”
“法庭,公诉人提交的走廊的监控视频也可以证实这一点。被告人,进入器械室之后,你反锁了门,让李某躺在床上,那你是什么时候用橡胶棒打她的?”
“我让她把裤子脱了的时候。”
“她当时是坐在床上的,是吗?”
“是的。”
“你有没有撕扯、拖拽她的衣物?”
“没有。”
“你脱下李某裤子的时候,她还是坐在床上的?她有没有穿着鞋?”
“她还是坐着的,穿着鞋。”
“你当时还拿着橡胶棒吗?你有没有拿着其他东西?”
“没有。我当时把避孕套放在床边了。”
“你知道校园保安的巡逻时间吗?”
“不太清楚。听说是每两小时巡逻一次。”
“法庭,我们待会会向法庭提交校园保安的巡逻记录,证实校园保安全天每两小时巡逻校园一次,包括办公楼和教学楼的各楼层。其中,下午五点和七点正是开始巡逻的时间。被告人,综合上面的问题,也就是说,从你喊李某去你的办公室到李某躺在,啊不,坐在器械室的床上之间,你没有阻拦过李某逃离、呼救,也没有强行拖拽、挟持她去你的办公室或者器械室,李某有足够多的机会离开,是吗?”
“是的。”
“在器械室里的时候,你戴了避孕套,你觉得你进去了吗?”
“应该进去了吧?我没看。”
“你没看?你的意思是说你只是凭感觉,没有看着,是吗?”
“是的。当时她很紧张,我一直在安慰她让她放松。压根没往底下看。”
“法庭,关于这一点,我们待会会在举证环节再质证,请书记员记录下来。被告人,你和李某离开器械时后,是不是就下楼了?”
“是的。我们出门就下楼了。”
“你和李某都见到了过来的朱XX和值班保安李XX了吗?”
“是的。”
“在你对李某说,让她先行离开的时候,她说了什么?”
“她没说话,就走了。”
“你有挟持她吗?”
“没有,我跟她并排下楼的,俩人没有肢体接触。”
“换句话说,她完全可以跑向朱XX和李XX,是吗?”
“是的。”
“你觉得李某是个怎样的女孩子?”
“有点轻浮吧,我这么说一个我的学生也不好,但是艺术生嘛,她跟很多男生都很玩的来。”
“事情发生当天是7月X日,但是李某报案,公安传唤你是在8月XX日,这中间有将近40天。这段时间里,你跟李某有再联系过吗?”
“没有。我找过她,让她再去我的办公室上网,她没理我。”
“她也没再去过你的办公室,是吗?”
“是的。”
“这段时间里,有学校领导或者家长找过你吗?联系过你吗?”
“完全没有。”
“然后8月XX日晚上,你就忽然被传唤了,是吗?”
“是的,我当时很意外。”
“你是自己去的公安局吗?”
“是的。接到电话我就过去了。”
“你去的时候,除了公安,还有谁在?”
“还有李某的爸爸和她的几个亲戚。”
“你见到他们了吗?”
“就见到了一眼,就被公安推到了旁边的审讯室里。”
“他们见到你了吗?”
“见到了,他们冲上来要打我。”
“你做第一次供述和第二次供述的时候,他们,也就是李某的家人,在不在公安局?
“在的。我在审讯室里都能听到他们的声音。”
“声音,是叫喊吧?”
“是的。都是要打死我之类的。”
“你在公安局第一次做的是无罪供述,为什么时隔不久又改成了有罪供述?”
“因为公安不断进来威胁我。”
“他们怎么威胁你的?”
“他们说家属都在外面,情绪很激动。你承认了这件事儿,我们才能拘留你十几个小时,才有时间安抚家属。等把家属调解好了,你赔点钱就行了。不然你不承认,现在把你放出去,你肯定被打死了。”
“所以你就承认了?”
“是的。当时我整个人都懵了,没想到李某会这么对我,给我下套。”
“为什么你一直觉得李某在给你下套?”
“我一直都没有强迫她,相反一直都还在安慰她。她如果不是下套,为什么过了这么久才报案?”
“李某的父亲有没有跟你提过赔偿的事儿?”
“没有。赔偿的事儿只有公安跟我说过。”
……
辩护人的发问也是层层递进,非常严密,而且更可贵的是,基本上是建立在公诉人做好的证据链上。这种用同样的证据链作出相反解读的辩护手段非常高明。
长达约三个小时的法庭调查环节结束后,法庭宣布暂时休庭用餐,下午继续开庭。
四、何谓“奸”?
法庭举证环节是在昏昏欲睡的下午进行的。斜射的阳光终于照进了昏暗的法庭,让人感到了一丝暖意。
“公诉人继续举证。”
“下面举出第三组证据,包括被害人此前的遗书、学校教师会议的会议记录和会议通知、心理咨询朱XX老师关于被害人的工作记录,及她本人的证言。该组证据主要用于证实,被害人此前曾因为被告人的猥亵而陷入极大的心理压力,无心向学,觉得人格尊严受到了侮辱,无法正常学习生活,又由于不敢向家长或其他老师倾诉,以至于产生了轻生的念头。在被害人试图跳楼未果的事情之后,学校在教师会议上告诫老师必须与学生保持必要的距离,会议签到记录显示被告人卢X也参加了此次会议,因此,他对被害人的心理活动应当是清楚、了解的,也非常清楚学校的预防告诫。朱XX的记录和证言则证实,被害人李某的确是因为被老师骚扰、猥亵,又被威胁不能告诉他人才产生轻生的念头的,被害人根本不认为这是恋爱关系,而是非常痛苦。”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我们希望公诉人当庭念一下遗书,我们看到遗书也不长,但是由于是翻拍照片,我们看不清字。”
“公诉人,你念一下吧。”法官犹豫了一下,同意了。
公诉人很不情愿的把遗书念了一遍。的确不长,也就四五百字。
“辩护人还有什么意见?”
“我们重复一下我们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观点。1、被害人在遗书中强调的是因为学习压力过大,感觉不能通过艺考获得加分,不能考上大学,才产生了轻生的念头,遗书中只字未提任何关于骚扰、猥亵的事情。而被告人恰恰是为了帮助李某通过艺考,加强训练,给予单独辅导,才去与李某接触,和她交往的。被告人非但不是李某心理压力的来源,而一直在试图帮助李某疏导心理压力,提高成绩。2、被告人的陈述已经表示,李某曾经有过多个男朋友,感情经历丰富。她既不可能因为感情上的事情产生如此巨大的心理压力,而学校所强调的也不一定就是针对被告人与其交往的事情。3、李某试图跳楼的事情,发生在8月XX日的事情之前近两个月,退一万步讲,假设这与之前的猥亵有关,也和强奸一案毫无关系,相反,还是如被告人供述所说,他此后联系李某,正是知道了李某巨大的心理压力之后,试图去帮助她,开导她。”
“公诉人继续举证。”
“下面举出第四组证据,包括被害人李某的同学吕某、孟某、梁某的证言。吕某、孟某、梁某的证言可以证实被害人李某曾经多次在亲密同学前提及她被‘卢老师’欺负的事实,并多次表达过不愿意被告人卢X来找自己,去办公室就会被欺负,心理压力太大,没有心思看书,担心艺考无法通过等心理状态,足以证明被害人从未以自愿、自主的心态与被告人交往,而是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强迫所致。同学吕某的证言同时还证实,她在7月X日晚六点XX分登陆QQ时,看到了被害人李某的QQ签名和给自己的QQ留言,留言内容为‘救救我,卢老师又要欺负我了’,从而打电话告知心理咨询朱XX老师的情况。证据中附QQ截图三份、数据后台恢复记录一份。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包括六份,其中关于被猥亵和被强奸的事实四份,关于被强奸的事实两份。陈述证实被告人卢X自认识被害人李某之后,曾多次以上网、单独辅导为名要求被害人前往自己的办公室,趁办公室无人时对被害人进行拥抱、抚摸、亲吻、捏乳房、摸下体等猥亵动作,其中,曾经强迫被害人脱下衣物,拍摄上身裸照一张。证据中附恢复照片一张,证据采集照片三张,数据后台恢复记录一份。被害人关于被强奸的事实陈述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基本一致,也与今天上午公诉人的法庭调查结果基本一致。不再重复宣读。”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我们看过了第四组证据的卷宗。我们要提醒法庭注意,被害人虽然是个高中女生,但是为人品质可疑,撒谎成性。在关于猥亵的供述中,第一次陈述时,她曾经声称‘自认识卢X以来,每周都要去他的办公室两三次,每次都要被他抚摸、强迫脱掉衣服拍照’,而当公安询问人员指出她此后的陈述与之前矛盾,并且也与她的同学陈述的她去办公室的次数不符,与手机数据卡中经恢复得到的裸照数量不符时,她又立刻改口声称自己记不清了,心理压力过大糊涂了等等。被害人在陈述中曾经声称,卢X是拉着她的手进的器械室,当公安人员告知她走廊有录像时,她又改口说是卢X威胁她她才过去的。被害人曾经在陈述中称,卢X‘完全进入了我,我疼得死去活来,内裤上全是血,心理很恐惧,觉得自己就这么被污染了’,但是当公安人员告知她处女膜检验结果时,她又改口说自己当时极度紧张,感觉不准确,记不清了。被害人的陈述前后矛盾、颠三倒四,可靠性很差,我们认为真实性是大打折扣的。而被害人同学的证言来自于她们听说被害人的讲述,既然被害人的讲述如此可疑,她们听到也一定是可信度大打折扣的传闻证据。”
“公诉人继续举证。”
“下面举出第五组证据,包括对被害人李某的医学检验报告、处女膜检验报告,并有检验人员相关资质证明、检验标准和操作规范一份。该份证据中说明,被害人李某外阴处女膜较厚,呈锯齿状,处女膜环状完整,处女膜和外阴均无明显损伤。医生分析认为,有的女性处女膜厚,可能经过性生活后处女膜仍完整。由于检验时距离案发时已经过去约40天,如果强奸时外阴只有轻微擦伤,正处于发育期的身体可能已经自行修复。”
“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我们看过了检验报告,我们要强调,这份检验报告恰恰说明,被告人卢X很可能没有强奸被害人李某,因为现有证据很可能反而说明,李某从未经历过性生活,下体也没有因为强奸等暴力行为受到过损伤。被害人并非幼女,强奸应以插入说为准。而被害人关于强奸的陈述,其可信度是非常可疑的,我们之前已经说过。被告人关于强奸的陈述,是在他极度疲倦,并且受到了公安和被害人家属言语威胁的情况下做出的,并且没有得到这份医学检验报告的支持,应当被视为孤证,不能确定其效力。”
“公诉人继续举证。”
于是公诉人就这么一组再一组地举完了十二组证据,从被告人的学校工作档案表(用于证实被告人音乐教师的身份),到器械室里的橡胶棒和床的照片(用于说明案发地情况)。时间一点点地过去了两个多小时。终于轮到辩护人举证了。
辩护人(辩方)的证据不多,这与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证据搜集能力不强,证据搜集受限是有关的。不过有一份证据很重要。辩护人提供了一份专家证词。
“该份证据用于说明,如果被害人对强奸过程中的描述为真,也就是非常疼痛、流了很多血为真的话,那么公诉人提供的医学报告中对被害人处女膜情况的描述是绝对不可能的,也就是说,不可能呈现出医学报告中拍摄的处女膜的形态状况。而恰恰是被告人对强奸过程的描述,也就是不确定自己是否进入,很可能根本没有进入的状况,符合公诉人提供的医学检验报告的描述。根据疑罪从无的原理,我们认为,在没有有力证据的支持下,被告人奸入了李某的事实,是不能认定的。”
“公诉人有什么意见?”
“我们再强调一遍我们在举证阶段的观点。将奸入与处女膜必然破裂等同,是一个在医学上无法证实的错误观点,有的女性处女膜厚,可能经过性生活后处女膜仍完整,这不能否定被害人供述的有效性。李某案发时只有十七周岁多,身体正处于发育期,对于小的损伤,在这么多天的时间里身体完全可以修复。”
眼看着就五点了。终于进入了法庭辩论环节。在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前,法官先行归纳了法庭争议焦点,不过,表述的很模糊,仅仅要求双方对“强奸行为是否存在”进行辩论。
由于本案的证据很多,按照开庭前的要求,控辩双方制作了一份证据目录,发给法官和书记员人手一份(小伙伴们有没有想起来本羚羊在模拟法庭中做的证据清单?),这让我们浏览证据和梳理双方的证据链变的非常方便。
法庭辩论虽然交锋很多,辩论也很激烈,可惜也许是临近傍晚,大家不但很饿也很困的缘故,在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举证之后,双方并没有发掘出新的争议点或矛盾。辩论仍然是围绕着“疲劳审讯的有无”“强迫的有无”“奸入的有无”展开的。在三个回合的发言后,法官宣布辩论终结,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
到这时,我才开始认真观察了这个一直在坚持为自己做无罪辩护的被告人。他大约一米八几,带着黑框的方形眼镜,看起来斯斯文文。案卷中的档案显示,他毕业于某著名痴汉大学,精通钢琴、吉他、声乐合唱等多种文艺。即使现在囚服在身,侧脸依然很帅,盖不住一股隐约的吸引力。
可惜被害人最初那一刻的心理,是永远无法探寻了。
五、尾声
“你觉得这个案子能认定吗?”审判长(你也可以洋气地称呼他首席)问我。
我犹豫了一下,字斟句酌地回答到“如果要形成内心确信,还有很多关要闯。”
“比如呢?”他逼问到。
“比如……被害人在时隔这么久之后才报案,还有那份检验报告,都需要认真考虑。”
“那你知道,这种案子怎么判,基层法院都会崩溃的吧?”
“您这话怎么说?”
“不管怎么判,不过是被告人经年累月的申诉,或者被害人家属经年累月的上访的事儿,不管哪一种,地方的维稳经费,又要增加一笔了。”
“您说的是。我帮你拎这捆案卷吧。”
haibara有话说:
haibara有话说:
我觉得被告人(音乐老师)是犯有强奸罪的,不管怎么说,和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在一般常识里,都是年长者通过权力和金钱利用未成年人无知和弱势进行欺骗和强迫。老师是有错,但如果学生也可能是利用自己的身体通过性行为来获取老师手中的权益,固然有老师的不对,但诱惑老师企图获得某些权益的学生也不是完全无错的。明明看着就是铁板钉钉的“强奸罪”,可是谁又能准确的厘清这其中涉及的法理、感情和对错以及这件事中间的纠葛情景。强奸是有罪的,到也许双方是有感情或需求呢。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就不能有爱情了吗,这本来就只是法律上的片面要求。这个越来越复杂堕落的社会,我已经完全看不懂了。法律是公平的,犯人应该受到处罚,但法律也是有局限的,不能因为有犯罪的嫌疑,更何况这个嫌疑是我们通过年龄和性别加上一般常识,就一边倒的觉得老师应该判刑。最像文末审判长所说的:“不管怎么判,不过是被告人经年累月的申诉,或者被害人家属经年累月的上访的事儿,不管哪一种,地方的维稳经费,又要增加一笔了。”就像最近的“山东辱母杀人案”,我同情那个杀人的余欢,觉得社会黑暗,政府庸碌无为。可现在才知道法官的困境,坚持法律,则是不近人情;顺应民情,就和民粹一样了。有贪婪蠢碌的法官,但也同样有黑白颠倒的媒体。你又能保证你所看到的就是真实的,而不是新闻媒体故意展示给你看到的内容。这一篇文章,给我感悟良多,换一个角度,你就会看到不一样的世界。
我有个朋友爱这个游戏到不行,从GBA开始就钟爱...但是我却玩不下去...
萝卜白菜,各有所好呗。